東吳大學財務工程與精算數學系碩士班研究生進修要點

89年3月15日 系務會議通過
89年9月14日 系務會議通過
89年12月20日 系務會議通過
90年9月19日 系務會議通過
91年5月29日 系務會議通過
91年9月17日 系務會議通過
92年6月1日 系務會議通過
92年6月25日 系務會議通過
93年2月12日 系務會議通過
97年10月8日 系務會議通過
97年11月19日 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12月2日 系務會議通過
106年3月29日 系務會議通過
106年04月12日 請教師審慎檢視後續再修訂
106年06月21日 系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系碩士班整體科目分為財務工程、保險精算二個學程,研究生入學後應就二個學程中選一個做為主修學程。

第 二 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習三十三學分,其中應包含主修學程二十四學分。並符合該學程碩士學位認定標準,及撰寫碩士論文,俟學位考試及格後,始可獲得商學碩士學位。
前述碩士學位認定標準,於新生入學時公告。

第 三 條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研究生,以前所修讀之學分得由系主任酌情抵免,其抵免學分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曾在本校肄業之研究生不受前款抵免學分數之限制。經系主任同意後並得編入適當年級,但至少須修業一學年。

第 四 條

入學前二年內在本校或他校所修得之「碩士學分班」或「碩士在職專班」學分與本系碩士班科目相關且其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者,經系主任同意後,得予以抵免畢業學分數,但不得超過九學分。

第 五 條

研究生於大學時先修習本校碩士班所開課程而取得之學分,應出具證明該學分未列入大學之畢業學分且其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者,經系主任同意後,得予以抵免碩士班畢業學分數,但不得超過六學分。

第 六 條

研究生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開始(二月一日)前,得申請轉學程。轉學程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程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得畢業。研究生轉學程之資格為:申請前一學期「財務工程」成績名次達全班前三分之一者,得申請轉入財務工程學程;「保險數學(一)」成績名次達全班前二分之一者,得申請轉入保險精算學程(以成績單正本為準)。
研究生轉學程,須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並經系主任核准。

第 七 條

指導教授以符合「東吳大學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規定者擔任並經系主任同意。學系主任對於指導教授之適任資格若有疑義,得委請系教評會審議。研究生以及指導教授皆須簽署論文指導聲明書。每位教師每學年指導研究生以不超過五位為原則。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為主,如有需要兼任或系外教師支援,得由本系專任教師洽請兼任或系外教師共同聯合指導。共同指導時,本系專任教師需負責督導學生遵守學術倫理。

第 八 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及資格考核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係包含以助理教授聘任者。第四款係包含以專業技術人員助理教授級(含)以上聘任者。

第 九 條

申請學位考試前應通過資格考核。畢業生應於資格考核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資格考核委員會成員為三人,由指導教授推薦委員名單。資格考核形式以口頭及書面報告方式進行審查。資格考核得以發表於具審稿制度之期刊或具有「公開徵稿」研討會形式為之。

第 十 條

為促使優秀研究生能提前畢業(修課期少於兩年),該研究生除須滿足第二條規定之外,尚需滿足下列任一標準:
一、以本系研究生身分發表(含已接受)一篇收錄於SSCI、SCI、EI、或TSSCI之期刊論文。
二、經指導教授推薦之特殊表現,並提請「碩士班提前畢業審查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者。
上述第二款之「碩士班提前畢業審查委員會」委員,由本系研究所兩組召集人各推兩人,加上系主任一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合計五人組成本系「碩士班提前畢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本會審查碩士班提前畢業申請,必須過半數(不含)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為審查通過者方為通過。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所列之一篇期刊論文皆以一位碩士生使用為原則。

第十二條

研究生可於每一學期結束一個月前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申請之研究生,須提出學分修習證明、論文初稿及指導教授同意書。

第十三條

研究生通過資格考核後,畢業生應於學位考試日一個月前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每學期最遲需於學期結束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申請之研究生,須提出學分修習證明、論文初稿及指導教授同意書。

第十四條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起申請重考,但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十五條

學位考試合格後,應依考試委員之意見修正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認可簽字後,依校方規定格式打字印刷,並於次學期註冊日開始前,檢具校方及學系規定之論文冊數,附考試委員簽字同意頁及論文全文(含摘要)授權書,至教務處註冊課務組辦理離校手續,簽領學位證書。逾期而未完成離校手續時,依「東吳大學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辦理。
論文提要電子檔案必須自行登錄於「東吳大學博、碩士論文全文系統」。

第十六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