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年3月15日 系務會議通過
89年9月14日 系務會議通過
89年12月20日 系務會議通過
90年9月19日 系務會議通過
91年5月29日 系務會議通過
91年9月17日 系務會議通過
92年6月1日 系務會議通過
92年6月25日 系務會議通過
93年2月12日 系務會議通過
97年10月8日 系務會議通過
97年11月19日 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12月2日 系務會議通過
106年3月29日 系務會議通過
106年04月12日 請教師審慎檢視後續再修訂
106年06月21日 系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系碩士班整體科目分為財務工程、保險精算二個學程,研究生入學後應就二個學程中選一個做為主修學程。
第 二 條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習三十三學分,其中應包含主修學程二十四學分。並符合該學程碩士學位認定標準,及撰寫碩士論文,俟學位考試及格後,始可獲得商學碩士學位。
前述碩士學位認定標準,於新生入學時公告。
第 三 條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研究生,以前所修讀之學分得由系主任酌情抵免,其抵免學分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曾在本校肄業之研究生不受前款抵免學分數之限制。經系主任同意後並得編入適當年級,但至少須修業一學年。
第 四 條
入學前二年內在本校或他校所修得之「碩士學分班」或「碩士在職專班」學分與本系碩士班科目相關且其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者,經系主任同意後,得予以抵免畢業學分數,但不得超過九學分。
第 五 條
研究生於大學時先修習本校碩士班所開課程而取得之學分,應出具證明該學分未列入大學之畢業學分且其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者,經系主任同意後,得予以抵免碩士班畢業學分數,但不得超過六學分。
第 六 條
研究生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開始(二月一日)前,得申請轉學程。轉學程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程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得畢業。研究生轉學程之資格為:申請前一學期「財務工程」成績名次達全班前三分之一者,得申請轉入財務工程學程;「保險數學(一)」成績名次達全班前二分之一者,得申請轉入保險精算學程(以成績單正本為準)。
研究生轉學程,須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並經系主任核准。
第 七 條
指導教授以符合「東吳大學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規定者擔任並經系主任同意。學系主任對於指導教授之適任資格若有疑義,得委請系教評會審議。研究生以及指導教授皆須簽署論文指導聲明書。每位教師每學年指導研究生以不超過五位為原則。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為主,如有需要兼任或系外教師支援,得由本系專任教師洽請兼任或系外教師共同聯合指導。共同指導時,本系專任教師需負責督導學生遵守學術倫理。
第 八 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及資格考核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係包含以助理教授聘任者。第四款係包含以專業技術人員助理教授級(含)以上聘任者。
第 九 條
申請學位考試前應通過資格考核。畢業生應於資格考核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資格考核委員會成員為三人,由指導教授推薦委員名單。資格考核形式以口頭及書面報告方式進行審查。資格考核得以發表於具審稿制度之期刊或具有「公開徵稿」研討會形式為之。
第 十 條
為促使優秀研究生能提前畢業(修課期少於兩年),該研究生除須滿足第二條規定之外,尚需滿足下列任一標準:
一、以本系研究生身分發表(含已接受)一篇收錄於SSCI、SCI、EI、或TSSCI之期刊論文。
二、經指導教授推薦之特殊表現,並提請「碩士班提前畢業審查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者。
上述第二款之「碩士班提前畢業審查委員會」委員,由本系研究所兩組召集人各推兩人,加上系主任一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合計五人組成本系「碩士班提前畢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稱本會)。本會審查碩士班提前畢業申請,必須過半數(不含)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定為審查通過者方為通過。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所列之一篇期刊論文皆以一位碩士生使用為原則。
第十二條
研究生可於每一學期結束一個月前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申請之研究生,須提出學分修習證明、論文初稿及指導教授同意書。
第十三條
研究生通過資格考核後,畢業生應於學位考試日一個月前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每學期最遲需於學期結束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申請之研究生,須提出學分修習證明、論文初稿及指導教授同意書。
第十四條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起申請重考,但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十五條
學位考試合格後,應依考試委員之意見修正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認可簽字後,依校方規定格式打字印刷,並於次學期註冊日開始前,檢具校方及學系規定之論文冊數,附考試委員簽字同意頁及論文全文(含摘要)授權書,至教務處註冊課務組辦理離校手續,簽領學位證書。逾期而未完成離校手續時,依「東吳大學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辦理。
論文提要電子檔案必須自行登錄於「東吳大學博、碩士論文全文系統」。
第十六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