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財務工程與精算數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進修要點

94年 8月31日 系務會議 訂定
95年9月6日 系務會議 修訂
97年11月19日 系務會議 修訂
104年12月2日 系務會議 修訂
106年11月29日 系務會議 修訂
109年2月26日 系務會議 修訂

第 一 條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至少修習二十七學分,其中應包含本班所開課程必修九學分,選修18學分中,自修業第四學期起,得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至多以他系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課程二門課列抵3學分為限。並通過資格考核及撰寫碩士論文,俟學位考試及格後,始可獲得商學碩士學位。

第 二 條

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超過十二學分。

第 三 條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研究生,以前所修讀之學分得由系主任酌情抵免,其抵免學分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
曾在本校肄業之研究生不受前款抵免學分數之限制。經系主任同意後並得編入適當年級,但至少須修業一學年。

第 四 條

入學前二年內在本校或他校所修得之「碩士學分班」或「碩士在職專班」學分與本系碩士班科目相關且其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者,經系主任同意後,得予以抵免畢業學分數,但不得超過九學分。

第 五 條

研究生於大學時先修習本校碩士班所開課程而取得之學分,且與本班所開課程相關者,應出具證明該學分未列入大學之畢業學分且其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經系主任同意後,得予以抵免碩士班畢業學分數,但不得超過六學分。

第六 條

指導教授以符合「東吳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規定者擔任,並經系主任同意。學系主任對於指導教授之適任資格若有疑義,得委請系教評會審議。研究生以及指導教授皆須簽署論文指導聲明書。每位教師每學年指導研究生以不超過五位為原則。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為主,如有需要兼任或系外教師支援,得由本系專任教師洽請兼任或系外教師共同聯合指導。共同指導時,本系專任教師需負責督導學生遵守學術倫理。

第 七 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係包含以助理教授聘任者。第四款係包含以專業技術人員助理教授級(含)以上聘任者。

第 八 條

申請學位考試前應通過資格考核。資格考核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二月底以前各舉辦一次,畢業生應於資格考核日一個月前提出申請。資格考核委員會成員不得低於二人,由各指導教授推薦委員名單。資格考核形式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方式進行審查。資格考核可以發表於具審稿制度之期刊或具有「公開徵稿」研討會形式為之。

第 九 條

研究生通過資格考核後,可於每一學期結束一個月前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申請之研究生,須提出學分修習證明、論文初稿及指導教授同意書。

第 十 條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起申請重考,但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十一條

學位考試合格後,應依考試委員之意見修正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認可簽字後,依校方規定格式打字印刷,並於次學期註冊日開始前,檢具學校規定之論文冊數附考試委員簽字同意頁及論文提要授權書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離校手續,簽領學位證書。逾期而未完成離校手續時,依「東吳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處理。
論文提要電子檔案必須自行登錄於「東吳大學博、碩士論文全文系統」,直接註冊、查詢。

第十二條

其他考試規定請參考「東吳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