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商學院財務工程與精算數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施行細則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九 十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
九 十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訂
一0 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依東吳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第七條規定制訂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於每學期所分配之獎、助學金額度內,藉由協助本學系進行研究、教學或擔任行政等相關工作,提供獎、助學金以協助研究生進修學業,減輕研究生經濟負擔。

第三條 本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兩類。
獎學金係獎勵性質,發予學業或學術研究有優異表現者。獎學金使用額度以本學系獲分配總額之30%為上限。
助學金係補助性質,分為教學助學金、研究助學金及行政助學金三種:
一、教學助學金:擔任教學助理,協助本學系教學及課業輔導需求。
二、研究助學金:擔任研究助理,協助本學系專任教師進行學術研究或必修課目之課業輔導工作。
三、行政助學金:擔任行政助理,協助本系辦公室處理各項行政、活動及會議召開事務,電腦、教學器材設備管理或社團輔導等各項服務工作。

第四條 本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採申請制。申請獎學金之資格為本系一、二年級研究生,除新生外,前一學期各科成績70 分以上。有專職工作之研究生不得申請助學金。

第五條 領取助學金者,其支用時薪係依東吳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除教學助學金外,其他各類助學金得視當學期本學系獲得之分配總額彈性調整。

第六條 領取助學金名單一經核定,該學期內不得無故放棄﹔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異動者,必須經過系主任同意。

第七條 每學期終須評鑑各助學金申請者工作情況,如有懈怠或不完成工作者,將報請系主任核定不再受理該生申請助學金。

第八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並送學生事務處德育中心備查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