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財務工程與精算數學系學士生先修碩士班課程辦法
經 109 年 1 月 8 日 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經 110 年 3 月 24 日 系務會議修定通過
經 113 年 5 月 10 日 系務會議修定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學士班學生留校繼續修讀本系碩士班,並期達到連貫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依據「東吳大學學士生先修碩士班課程」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學士生先修碩士班課程每年開放申請名額至多為 13 名。
第三條
申請資格及申請期限: 1. 本校大學部三年級(含)以上在校學生,在校期間學業成績平均達該班或該系前 40%者,依學系當年公告時間提出申請。 2. 申請同學須繳交報名表、歷年成績單(須呈現申請當學期修讀課程暨附名次百分比證明)、讀書計畫、自傳及其他有利申請資料。
第四條
審查方式及項目: 由本系甄選委員會依據申請同學之學業表現及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學業成績占 70%;學業成績以外之綜合評審成績占 30%。
第五條
審查通過之學生,必須於取得學士學位當學年度參加本系碩士班甄試入學或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六條
審查通過之學生,必須於下一學年度起每學期至少修讀 2 門本系碩士班課程; 其大學期間所修讀之本系碩士班課程,可抵算碩士班應修畢業學分,但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者,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畢業學分數。
第七條
審查通過之學生,錄取成績名列第一名者,於碩士班第一學期註冊後得支領本校獎學金;若其無法受獎,則依成績排名順序遞補。若第一學期修習本系承認學分之碩士班課程 9 學分(含)以上,且每科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於第二學 期註冊後,得再支領本校獎學金。其受獎規定依據「東吳大學學士生先修碩士班課程要點」辦理。
第八條
經審查通過之學生須符合本系碩士學位之相關修業規定,方可取得碩士學位證書。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教務處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