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財務工程與精算數學系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辦法

經109年1月8日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優秀學士班學生留校繼續修讀本系碩士班,並期達到連貫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依據「東吳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實施要點」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學、碩士一貫學程每年招生名額至多為13 名。

第三條

申請資格及申請期限:

1.本校大學部三年級(含)以上在校學生,在校期間學業成績平均達該班或該系前50%者,依學系當年公告時間提出申請。

2.申請同學須繳交報名表、歷年成績單(須附名次百分比證明)、讀書計畫、自傳及其他有利申請資料。

第四條

審查方式及項目:

由本系甄選委員會依據申請同學之學業表現及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學業成績占70%;學業成績以外之綜合評審成績占30%。

第五條

審查通過之學生,必須於取得學士學位當學年度參加本系碩士班甄試入學或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六條

審查通過之學生,必須於下一學年度起每學期至少修讀2門本系碩士班課程;其大學期間所修讀之本系碩士班課程,可抵算碩士班應修畢業學分,但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者,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畢業學分數。

第七條

審查通過之學生,成績名列第一名者,於碩士班第一學期註冊後得支領學校獎學金新台幣伍萬元;若其無法受獎,則依成績排名順序遞補。若第一學期修習本系承認學分之碩士班課程9學分(含)以上,且每科成績達八十分(含)以上,於第二學期註冊後,得再支領學校獎學金新台幣伍萬元。其它受獎規定依據「東吳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實施要點」辦理。

第八條

經審查通過之學生須符合本系碩士學位之相關修業規定,方可取得碩士學位證書。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教務處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