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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獎助學金基金會獎補助實施辦法

經115年3月20日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經115年9月10日系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為提升東吳大學財務工程與精算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及學生於財務金融、風險管理與保險精算等專業領域之教學、學習與研究能量,鼓勵學生積極投入相關專業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費來源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新光人壽獎助學金基金會支應。


第三條 實施範圍

本辦法之實施範圍如下:
一、優秀碩士班新生入學獎助學金。
二、學生參加競賽及學術活動獎助。
三、教師開設金融與保險精算相關證照輔導班及參加證照考試之補助。
四、學生參與學術研究及教師辦理專題競賽之獎助。

第一章 優秀碩士班新生入學獎助學金

第四條 申請資格與獎勵標準

本系優秀碩士班新生入學獎勵之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就讀本系碩士班並於入學當學期完成註冊者。
二、 符合前述資格者,得核發入學助學金新臺幣二萬元整,以一次為限。
三、 申請人學士班歷年學業成績系排名或班排名達前百分之六十者,得加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整,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申請程序與審查方式

申請人應於本系公告期限內檢附申請表一與相關證明文件向系辦公室提出;逾期、資料不齊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案件由本系獎學金委員會審查,並提送系務會議核定。

第二章 學生參加競賽及學術活動獎助

第六條 獎助對象

本章補助對象為參加競賽及學術活動之本系學士班或碩士班在學學生,及指導其參與競賽或學術活動之本系專任或專案教師。

第七條 補助及獎勵項目

學生參加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或校內正式競賽及學術活動,以及指導其參與競賽或學術活動之專任或專案教師,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補助或獎勵:
一、 師生參加競賽或學術活動之必要費用補助。
二、 學生參加競賽獲獎之獎勵。
三、 學生參加學術活動並有論文經審查通過發表之獎勵。
四、 指導學生參加競賽或學術活動之教師指導費。

第八條 獎助標準

前條各項獎助標準如下,惟實際補助金額得由獎學金委員會依活動地點、規模、內容、組隊人數、共同作者人數及經費餘額酌予核定。
一、 師生參加競賽或學術活動之必要費用補助:

(一) 全國性或區域性(參與者至少三校):補助項目以支應活動參與相關費用為限,每案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二) 陸港澳地區:補助項目以支應活動參與相關費用為限,每案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三) 國際性(參與者至少三國):補助項目以支應活動參與相關費用為限,每案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二、 學生參加競賽獲獎獎勵:

(一) 校級或院級:每人最高新臺幣一千元。
(二) 全國性或區域性(參與者至少三校):每人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三) 國際性(參與者至少三國):每人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三、 學生學術活動之論文發表獎勵:

(一) 校級或院級:每人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
(二) 全國性或區域性(參與者至少三校):每人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
(三) 國際性(參與者至少三國):每人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 指導教師指導費:

(一) 校級或院級:每人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
(二) 全國性或區域性(參與者至少三校):每人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
(三) 國際性(參與者至少三國):每人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第九條 限制規定與審查程序

申請人應於本系公告期限內檢附申請表二與相關證明(如:參加證明、成果證明、獲獎證明、支出憑證及其他相關文件)提出申請;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案件由本系獎學金委員會審查,並提送系務會議核定.依年度經費餘額核定補助或獎勵金額。
申請案件如已獲校內其他單位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第三章 教師證照輔導班及考照補助

第十條 補助對象及科目範圍

本章補助對象為本系專任及專案教師。
補助之證照或考試科目範圍如下:
一、 CFA特許金融分析師考試科目。
二、 FRM金融風險管理師考試科目。
三、 SOA美國精算學會考試科目。
四、 CAS北美產險精算學會考試科目。
五、 CFP 國際認證高階理財規劃顧問
六、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七、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
八、 其他經本系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之金融、保險或精算相關證照與能力測驗。

第十一條 教師考照補助

教師參加第十條所列證照考試,通過該次考試科目或取得資格者,得申請補助其報考費。
分科考試者,得依實際通過之科目申請補助。
受領本項補助之教師,應於受領補助後二年內至少開設一次與該證照相關之輔導班。

第十二條 輔導班開設補助或考科教材補助

教師於學期中、寒假或暑假開設第十條所列證照輔導班者,得申請補助。其補助規定如下:
一、 每門課總節數以三十六節為上限。
二、 每位教師於學期中、寒假或暑假各期間,至多開設一門課程。
三、 參與課程學生人數須達五人以上。
四、 授課鐘點費依本校相關規定計算,並加發百分之十。
五、 每門課得申請助教一名,其薪資依本系兼任助教時薪及實際工作時數計算。
六、 輔導班之教材費或影印費依實際單據核支,每門課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七、 第十條所列證照考試之最新教材,每考科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以供師生借閱。

第十三條 申請及審查程序

教師申請證照輔導班補助者,應於開課前檢附開課計畫書向本系課程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始具補助資格;課程結束後,應檢附申請表三、授課紀錄及成效報告辦理核銷。
教師申請考照補助者,應檢附申請表三及通過證明或資格證明、報名費收據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第十條第八款所定證照或能力測驗者,應另檢附相關說明文件,並經本系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
本章各項補助之核定,由本系課程委員會辦理。

第四章 學生學術研究及教師辧理專題競賽獎助

第十四條 教師辧理專題競賽補助

本章補助對象為本系專任或專案教師依本系學士班專題研究競賽相關規定辦理專題競賽者,得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範圍,包括學生競賽獎金及評審費等教師辦理競賽之必要支出。
專題競賽補助應由辦理教師檢附申請書向本系獎學金委員會提出,經審查後核定補助額度。

第十五條 學生研究補助對象

本章補助對象為本系學士班學生,且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已申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而未獲通過。
二、仍擬持續執行原申請計畫。
三、指導教授須為本系專任或專案教師。
已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計畫,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第十六條 學生研究補助標準及核發方式

符合前條規定者,得依下列標準申請補助:
一、 完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申請者,每案學生及指導教授得各核發申請獎助金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二、 經本系獎學金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執行之計畫,每位學生得核發研究助學金最高新臺幣一萬元,每案指導教授得核發指導費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三、 第一款之申請獎助金,於計畫審查結果公告後核發。
四、 第二款之研究助學金及指導費,於研究成果報告經審查通過後核發。

第十七條 成果繳交、撤銷及繳回

受本章補助學生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經指導教授簽章確認後送本系獎學金委員會審查。
逾期未繳交、成果報告未通過審查、違反學術倫理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得撤銷其補助資格;已支領之研究助學金及指導費,應全數繳回。

第十八條 申請程序與審查

學生研究補助應於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審查結果公告後一週內,檢附申請表四及相關文件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
申請案件如已獲校內其他單位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逾期、資料不齊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申請結果由本系獎學金委員會審查,並提送系務會議核定後公告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經費調整與停止實施

本辦法各項獎助之實際核發金額,得視年度經費餘額調整之;惟教師證照輔導班補助部分,由本系課程委員會核定,其餘由本系獎學金委員會核定。
本辦法經費來源之捐款用罄或不足時,得經本系獎學金委員會確認後,提系務會議核定暫停實施。

第二十條 施行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